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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题

关于人大常委立法人出台肉搜索要负刑事责任,自己的浅见。

首先声明我不是网特,更不是五毛,只是就事论事,请斑竹不要见外。(我在国内的论坛都发不了,都TMD太和谐了)

28号看报纸,上面有一个版面介绍的就是人肉搜索将负刑事责任并引发激辩这一新闻。

大致内容:是楚天都市报的

一“肉搜索社会危害性大”
  广州人大代表朱某认为,刑法也应与时俱进。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并说,人肉搜索以前没有,近年发展很快,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很多无知网友容易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的规范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收集信息怎么会触犯刑法?”
   广州人大 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某表示反对,认为人肉搜索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并举例,如果我想了界一个人的信息,我通过我的朋友亲戚去打听,了解到了,这种行为难道也犯法了吗?这和人肉搜索的的性质是一样的,知识大家手段和途径不一样而已,他还明确表明,实际上刑法已对公民的名誉权进行了保护,如果刑法对人肉搜索进行规范,那是否也管的太宽了。

报道中还列举了“虐猫事件”  “铜须门事件” “很黄很暴力事件” “辽宁女事件”这几个典型的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成功的例子。


在我看来,表面上代表的这个提议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但是在某些方面是变相加强网络的控制和对某些集团利益的保护!如果你的一辆自行车被偷了,发个人肉搜索,估计不会找出什么结果,这样的事不能引起广大网民的声讨和谴责!
报子上列举的例子确实是网友利用人肉搜索得到的一些人的信息,但他们的所做所为都是让人不可接受和气愤的,甚至可以说伤天害理,草菅人命,为虎作伥。并且引起了强烈反响,网友只是对他们的批判和道德上的谴责,毕竟不管在现实和网络,都有一些很有正义感的人,甚至网络上的正义敢表现的更明显。
  ( http://dzh2.mop.com/  以往人肉搜索的报道)
   有些人的行为和素质是公民的榜样!但当那些人在人民赋予的权利上却做出大相径庭的事,而且不能及时得到惩罚和自我的觉悟,那弱势群体们只有通过广大网民的力量来打救他了,至少能让那些戚戚小人感到自己是被公众唾骂的对象,那种力量也是不错的。

我们可以想想,现在也出台了巨愕财产来源不明可判重刑的相关法律,如果你的领导有些问题,随便就人肉搜索了。那些领导会不会天天当心?呵呵

这就是法律的定义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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