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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hua7 2009-1-25 13:12

立法规范人肉搜索须保证权利平衡

[b]《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明确 “说不”,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并断网、停机。[/b]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 ”明确“说不”,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并断网、停机。(1月19日《扬子晚报》)

  立法规范“人肉搜索”须保证权利平衡

  个人隐私权当然非常重要,需要法律的尽力保护,但与此相对应的,“言论自由”以及“公民自由批评、检举和监督政府官员”的权利,同样事关重大、至为紧要。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无处不在的“人肉搜索”,最近几起沸沸扬扬、曾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网络反腐事件如林嘉祥事件、周久耕事件,如何能够发生、成立,进而让真相最终大白于天下?反过来讲,对像林嘉祥、周久耕这类官员所遭遇的“人肉搜索”,如果法律也加以禁止并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如何能合乎法律正义?

  所以,在“人肉搜索”的立法规范上,我们所需要的不能只是简单单向的权利保护,更需要寻求权利与权利之间———个人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尤其是涉及政府官员的批评监督权之间的平衡,在强调一般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同时,应将官员个人隐私从中区隔出来、进行特殊对待,豁免网民在揭露腐败时不可避免也会暴露官员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荆门日报 张贵峰)

  不要急着对“人肉搜索”一禁了之

  “人肉搜索”存废之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公私领域两个相关却不同的议题。两个原本独立的论题,所以会由“人肉搜索”这样的现象聚合发酵,其前提正是因为我国公私领域的信息立法存在历史欠账。

  一方面,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这样的私权领域,我国迄今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出台,现行法律是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来对其采取间接保护。另一方面,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近年虽有不少进展,但在涉及官员个人的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一直未能有效建立起来。公众要获知公职人员的真实信息,履行公众监督之责,依然存在困难。这正是网络“人肉搜索”成为公众反腐手段的原因所在。

  (新京报 社论)

  舆情要畅通

  其实,“人肉搜索”之所以在网络上盛行,固然有不良的成分,但也有信息采集便捷和舆情出口宽泛等方面的诱因。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应是致力于信息的充分公开和传播,以及舆情出口的畅通。否则,简单禁止了“人肉搜索”,舆情依然会寻求一个新的表达渠道。 

  正如有关法学专家们关于网络暴力的态度:“处理难点在于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二者不可能偏废一方而必须得兼。现在,以尊重公民和法人合理正当合法权益的名义向“人肉搜索”说不,就需要在一个新高度上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做到有破有立、有堵有疏。所以,禁止“人肉搜索”或许容易,但怎样畅通“人肉搜索”曾经培养起来的舆情表达出口,是值得后“人肉搜索”时代深思的。 
  (长江商报 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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